滬交內(人)[2006]3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校人事製度改革,保障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激勵教職工為學校教學🛄🪻、科研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全面“上水平”做出更積極的貢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辦發[2002]35號文《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的意見》和上海市滬府發(2003)4號文《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訂立和變更合同的原則
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3️⃣、合法的原則。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全校各部門(含學校的院、系、部🌋、處、直屬單位及其同級單位🌍。以下統稱聘用部門)和與之建立聘用關系的在編教職工。在聘用合同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本規定的所有規定均具有合同條款的效力;聘用合同中的特別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內容與期限
第四條 合同的訂立
1、聘用合同必須以書面(中文)形式簽訂,一經簽訂即受法律約束,雙方必須履行。
2🌮、校級領導幹部的聘用以上級任命視為聘用合同,以任期為崗位聘期。
3🔭、由選舉製產生的幹部,以任期為崗位聘期,任期超過合同聘期的,聘期以任期為準。
4📆💾、其他聘用人員與校長或其委托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聘用合同🦬,並加蓋人事處公章後生效🤱🏌🏼。
5、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單位(以下簡稱“甲方”)的聘用部門和本人(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甲方歸入乙方人事檔案,另一份歸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五條 合同的內容
1、合同期限;
2🦶🏿、崗位職責;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𓀑、工資與福利🕵🏿;
5、工作紀律🔛;
6、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合同的責任;
8、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是指不明確終止期限,雙方在履行聘用合同中若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聘用合同一直有效,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或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時,聘用合同自然終止🗯。有固定期限是指聘用合同中有明確的終止期,期限屆滿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1🕛、下列人員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1)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校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經本人要求🕦🚓,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2) 經校級討論決定確有需要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員→。
符合以上條件的,若經簽約雙方協商同意,也可轉為訂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2、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5年。如有特殊情況🏂🏿,經一方提出要求,雙方協商同意,也可訂立一年以下期限的聘用合同。
3、由學校引進的人員以及由學校出資調入🙇♀️、培訓、購房配房🕵🏻♂️、出國(境)的職工🪙👰🏼♂️,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於職工為學校服務的規定年限🏋🏽♂️。聘用合同期限少於服務期限的,以服務期限為準。
第七條 合同的試用期
聘用新進職工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受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八條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除此之外🕎,確需變更時🧑🏿⚖️,甲乙雙方應協商一致並依法簽訂變更合同🔶;雙方協商不成的,聘用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九條 聘用合同期滿,符合續聘條件的🫗,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聘用合同;一方不同意續簽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對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終止:
1、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乙方退休、退職、死亡的;
3⛑️、甲方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條件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境)或出國(境)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5🤸♂️、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欺騙行為情節嚴重的😢👠;
6🌇、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7🧘🏻♀️、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緩刑、拘役🫢、被勞動教養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書面形式通知校工會: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甲方解除聘用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甲方應當對乙方承擔聘用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結論期間的🧑🏼🔧➖;
6🏊🏻♀️、屬於國家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當出現第十三條中第2項和第4項的情況,或出現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終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時😁,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甲方不得終止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 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又不屬於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情況的,乙方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乙方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甲方應當從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內予以答復👩🏻🦽➡️,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關系解除(終止)後🏇🏻,個人應當按照單位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辦理工作移交,財務歸還等各種手續🫳🏿🧑🦼➡️;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解除(終止)聘用關系證明、轉移人事檔案、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或封存及相關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聘用合同中的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確定聘用報酬的指導思想
強化全體聘用人員崗位意識,聘用期間的工資報酬與工作崗位、工作實績緊密掛鉤💼🥌,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機製和嚴格的獎懲措施🎯,加快實現整個學校“上水平”的中心目標🍼。
第十七條 受聘職工的工資報酬
1✌🏼、職工的工資按每月5日🤵🏿♀️👨🦼➡️、20日兩次發放🚆,5日工資按國家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20日工資依據《Vsport体育平台崗位職責》及各單位的分配辦法實施。
2🕖、職工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支付,聘用合同期內的工資水平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學校根據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調整並記載乙方的檔案工資。
第十八條 受聘職工的福利📎⬆️、保險待遇
1👨🏫🫃🏽、聘用合同期內,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病假期間的待遇按現行規定執行😝。
2💾、聘用合同期內🙂↔️,職工可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帶薪假期🫁、勞動保護及其他福利待遇💸。
3、聘用合同期內♖,甲方應依照國家及上海市規定為乙方繳納各類社會保險。
第五章 聘用合同解除(終止)的經濟賠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校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給予乙方1個月收入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受聘人員月平均工資高於市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規定給予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7️⃣;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由甲方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第二十條 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乙方每違約一年,給予甲方相當於本人1個月收入的經濟賠償。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距合同期滿一年以下的,按違約1年計算。賠償金的標準按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甲方出資培訓、提供特殊待遇的人員,按照簽訂的協議約定賠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於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聘用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如果當事人雙方都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組織管理
為了保障聘用合同製的實施👩🏿💻,維護學校💁🏽♀️、部門🏃♀️、職工三者的合法權益,學校成立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受理校內有關人事爭議事宜🙇🏽♂️。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在校工會🌁。
第二十五條 處理原則
調解委員會處理校內人事爭議🍏,應以事實為根據,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校有關規章為準繩,對當事人公正👅、平等對待。
第二十六條 處理程序
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學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聘用合同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批準後,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以前本校有關聘用合同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Vsport体育平台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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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三月卅日